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住彰被告丙○○住臺
丁○○住同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被告戊○○住同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案毀棄損壞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王昌鑫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