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九四八號、九十五年度第一一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坦承犯行,且其所犯部分業已查明,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