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共同」之記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共同」之記載,係誤載,爰裁定更正並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