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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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承當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甲○○(即 陳淑娥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他造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人承當訴訟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本件聲請人於甲○○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保險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以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伊,並同意由伊承當訴訟為由,聲請承當該公司之訴訟,惟並未敘明或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造當事人即甲○○不同意由其承當訴訟,且甲○○之上訴因不合法,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以裁定予以駁回,訴訟繫屬亦已消滅,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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