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案由欄所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三四二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八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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