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卅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六三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卅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