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乙○○
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部分,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另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