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基簡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基隆簡易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基簡字第五二三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基隆簡易庭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