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
原告壬○○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甲○○
乙○○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辛○○
丙○○己○○戊○○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傷害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傷害致死犯罪嫌疑,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傷害致死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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