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請人 徐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 張顯源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顯源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查報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路○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