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送達代收人被告大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零捌佰捌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