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甲○○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盛喜
法官莊崑山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