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九十五年重訴字第二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八百三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五千零五十二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