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8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縣○○鎮○○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建號248號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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