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5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1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514號),上訴後,經本院96年上易字第12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