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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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京品印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5,814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8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