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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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各罪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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