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附表所示各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諭知於受刑人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部分,非屬得予減刑之範圍,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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