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4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16號)判處拘役40日,並經本院於95年12月14日以95年上易字第2115號駁回受刑人甲○○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宣告刑為拘役40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