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9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0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1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