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2月間起至93年8月12日止連續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0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71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8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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