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八十五年五月四日犯背信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