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月28日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9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一字第8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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