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吳老枝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 律師被告 林嘉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0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吳老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嘉彥損害賠償,並具狀表示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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