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8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萬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金萬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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