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林○○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國112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確認民國112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以及為於上訴審中提出理由及攻防,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且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