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64號原告富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芸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