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古明峰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張書銘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書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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