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8月28日│民國96年8月6日│民國96年8月6日│││某時許│凌晨3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同左│││4609號│443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同左││實││1150號│1329號│││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7年1月31日│同左│├─┼────┼────────┼────────┼────────┤│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6年度審訴字第│同左││決││1150號│1329號│││├────┼────────┼────────┼────────┤││確定日期│97年1月28日│97年3月10日│同左│├─┴────┼────────┴────────┴────────┤│備註│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2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