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京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京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