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 張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葛麗英張庭瑞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