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 黃石嶽 (即 黃安全 之繼承人)聲請人 游黃麗貞 (即黃安全之繼承人)兼上開二人 黃初郎 (即黃安全之繼承人)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2│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3│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