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淑敏 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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