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53號
原 告 董進德
被 告 張念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
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
2年10月25日前提出借據或其他證明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文
書到院,並逕行通知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