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博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6,15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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