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博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398號
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6,15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