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