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乙○○即被告丙○○即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捌拾壹元。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北港簡易庭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二一一號、本院民事庭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確定,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千零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千零五十九元││├─────────────┼────────────┼──────────┤│第二審裁判費│三千零四十七元││├─────────────┼────────────┼──────────┤│第二審送達郵費│五百二十元││├─────────────┼────────────┼──────────┤│第二審公示送達登報費│一千二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送達郵費)│││├─────────────┼────────────┼──────────┤│合計│八千九百二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