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70號
原   告  陳巧筠
訴訟代理人  陳錫輝
被   告  劉婉英佳泰 當鋪
訴訟代理人  徐健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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