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柴韋杉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
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4第
1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分別規定「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
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
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經查,上訴人自103年5月2日收受補繳上
訴費用之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規定說明,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24第1項
、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