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營簡字第44號
原 告 何懋彰
被 告 楊瑞賢
楊泰山
楊貴元
黃國立
潘俊宏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潘俊吉
陳琬琪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李盆
蘇 吳玉
潘信男
蘇明吉
劉碧津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高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分割如臺南
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
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瑞賢、楊貴元、潘俊吉、潘俊宏、潘信男、蘇明吉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
間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惟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
,並聲明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如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民國
103年3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一)及附表所示,
並願意與被告劉碧津維持共有。
三、被告楊瑞賢、楊泰山、黃國立、潘俊吉、潘俊宏、劉碧津均
表示同意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一及附表所示,被告劉碧津並
同意與原告維持共有;被告 蘇吳玉 、蘇明吉表示其2人為夫
妻,同意維持共有,但希望分得如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民
國102年12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二)所示B位置
;陳李盆、陳琬琪表示其2人為母女,不同意分割,但如分
割願意維持共有。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共有物依其使用目
的並非不能分割,而又未有不分割之期約者,各共有人自得
隨時請求分割(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53號判例參照)。查
兩造就系爭土地共有情形如附表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
不分割之約定,依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
且查無任何不能分割之法令限制,則原告訴請分割,自應准
許。
㈡次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
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
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
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參照)。查系爭土地地
形略呈梯形,緊鄰道路(即同段186-5地號土地位置),其
上使用現況如附圖二所示等情,有卷附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勘驗測量筆錄、地籍圖謄本、航照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
按,則系爭土地若分割如附圖一所示,各人所分得之土地地
形尚稱完整,且均鄰道路。另被告蘇吳玉、蘇明吉雖聲明表
示希望取得附圖二所示B位置,惟附圖二所示B位置面積顯逾
其等2人應有部分面積,況附圖二所示B位置地形不完整,若
依該方式分割,將致其他共有人之地形均不完整,難認為適
當之方案。是本院爰審酌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
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
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堪認系爭土地分割如附表及
附圖所示,對全體共有人最為公平合理,合乎經濟之效益,
爰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另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是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0元【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測量費16,800元】,應由兩造按
附表所示,以各共有人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世玉
附表
┌─────────────────────┐
│土地坐落:臺南市○○區○○○段○○○○號│
│地目:旱│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護區│
│面積:8,672平方公尺│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即│分割後取得位置│
│││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比例││
├──┼────┼─────┼───────┤
│1.│黃國立│137/2048│A│
├──┼────┼─────┼───────┤
│2.│楊貴元│7/192│B│
├──┼────┼─────┼───────┤
│3.│楊泰山│7/192│C│
├──┼────┼─────┼───────┤
│4.│蘇吳玉│3/32│D│
││蘇明吉│1/32││
├──┼────┼─────┼───────┤
│5.│陳李盆│66/2400│E│
││陳琬琪│33/2400││
├──┼────┼─────┼───────┤
│6.│何懋彰│375/2048│F│
││劉碧津│2/16││
├──┼────┼─────┼───────┤
│7.│潘信男│1/16│G│
├──┼────┼─────┼───────┤
│8.│潘俊吉│501/2400│H│
├──┼────┼─────┼───────┤
│9.│潘俊宏│150/2400│I│
├──┼────┼─────┼───────┤
│10.│楊瑞賢│5/96│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