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嘉晟
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罡
訴訟代理人 詹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李嘉晟
被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罡
訴訟代理人 詹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