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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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美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對帳單肆張、簽注單貳張、開獎單壹張、紅包袋肆個及新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對帳單4張、簽注單2張、開獎單1張、紅包袋4個
,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賭資新臺幣1,660元,
為當場查獲之財物,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268條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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