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 鄭秀雀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子涵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子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47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2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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