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幣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九十八年七月初某日至九十八│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年七月二十八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八│九十九││案├───┼─────────────┼─────────────┤│年│字│偵│毒偵續││號├───┼─────────────┼─────────────┤│度│號│二0五五三號│六│├───┼───┼─────────────┼─────────────┤││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九│九十九│││案├─┼─────────────┼─────────────┤│後││字│訴│訴│││號├─┼─────────────┼─────────────┤│事││號│八四七│一六六二││├─┼─┼─────────────┼─────────────┤│實│判│年│九十九│九十九│││決├─┼─────────────┼─────────────┤│審│日│月│五│六│││期├─┼─────────────┼─────────────┤│││日│十一│十七│├───┼─┴─┼─────────────┼─────────────┤││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九│九十九││確│案├─┼─────────────┼─────────────┤│││字│訴│訴││定│號├─┼─────────────┼─────────────┤│││號│八四七│一六六二││判├─┼─┼─────────────┼─────────────┤││確│年│九十九│九十九││決│定├─┼─────────────┼─────────────┤││日│月│六│七│││期├─┼─────────────┼─────────────┤│││日│二│九│├───┴─┴─┼─────────────┼─────────────┤│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七│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八二九號(已於九十九年七月│0一一八號│││一日行先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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