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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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8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訴字第20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