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搶奪等罪共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4份及宣示判決筆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犯搶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犯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日│98年5月25日│98年3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1843、1855、1942│字第665號│第2620號│││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5號│98年度訴字第554號│98年度訴字第50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5日│98年7月17日│98年7月17日│├─┼────┼─────────┼─────────┼─────────┤│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75號│98年度訴字第554號│98年度訴字第509號││決├────┼─────────┼─────────┼─────────┤││判決確定│98年6月23日│98年7月17日│98年8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執更字│同左│同左│││第1317號(編號⒈至│││││⒎已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4│5│6│├──────┼─────────┼─────────┼─────────┤│罪名│共同犯竊盜罪│共同犯竊盜罪│共同犯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6日│98年5月25日│98年5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2620號│第2687號│第2687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9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7月17日│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509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決├────┼─────────┼─────────┼─────────┤││判決確定│98年8月10日│98年9月14日│98年9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執更字│同左│同左│││第1317號(編號⒈至│││││⒎已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搶奪未遂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2日│98年5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案號│第2687號│第3889號││├─┬────┼─────────┼─────────┼─────────┤│最│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98年度訴字第67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72號│98年度訴字第679號│││決├────┼─────────┼─────────┼─────────┤││判決確定│98年9月14日│98年10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數罪││││├──────┼─────────┼─────────┼─────────┤│備註│雲林地檢98年執更字│雲林地檢98年執字第││││第1317號(編號⒈至│2302號││││⒎已定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