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32號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解書(以上為影本)及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核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