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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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請提出被告乙○○、丙○○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