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0四四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之「298」應更正為「297」。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行之「297」誤繕為「298」,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297」。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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