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肆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三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審級│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叁拾萬元││一├─────────┼────────────┤││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總計│叁拾萬零肆佰零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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